第二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停电、储存运输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温度异常的,须填写“疫苗储存和运输温度异常情况记录表”(附件4)。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大偏差或次要偏差处理流程,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并将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应单位。经评估对产品质量没有影响的,可继续使用。经评估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冷链设备维护周期和使用年限参考标准
2.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
3.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
4.疫苗储存和运输温度异常情况记录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卫生计生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