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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药管市〔2000〕526号(9)

2016-03-16 10:19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中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药品零售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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