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冷联制冷官方网站!
医药冷链设备一站式供应商
(专注而卓越 舒心的选择)
服务热线:
010-56109831
您可能感兴趣的:
医药冷库
体外诊断试剂冷库
药品冷藏库
医药物流冷库
搜索
资讯中心
◇
冷联资讯
>
◇
医药法规
>
◇
常见问题解答
>
冷联首页
>
资讯中心
>
医药法规
《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5号)(8)
2015-05-20 10:18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物流场所包括药品待验区、分拣区、仓储区、拣选、包装、配货、装卸等场所。
第五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共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此文关键字:
药品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
推荐产品
2~8℃冷库
疫苗冷库
医药物流冷库
药品阴凉库
首页
医药冷库
药品冷藏车
药品冷藏箱
药品冷柜
客户案例
服务保障
联系冷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