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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38-1-05)(6)

2016-04-12 10:03

六、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需整改的制作《整改通知书》;不准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整改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八、送达

标准:

1.分局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特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凭《受理通知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整改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特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分局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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