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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选址筹建38-1-01(3)

2016-05-12 10:10

4、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北京市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5、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二)审核意见

1、出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以及材料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意见

1、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批发企业的各项基本规定要求以及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以及设置标准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3、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2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审核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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