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资料。
2、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资料,填写《补正资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按照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岗位责任人: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出具同意通过初审的意见,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转核准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通过初审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转核准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三、核准: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申报材料初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初审人员移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通过核准的意见,将申请资料和核准意见一并转初审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通过核准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资料和核准意见一并转初审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四、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论评审及公示:
标准:
(一)技术审查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二)现场检查
1、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按照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由组长负责,小组由3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对现场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