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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材料审核: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应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三)审核意见
出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管科或医疗器械监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企业的现场检查,由市场监管科或医疗器械监管科负责组织监督人员2名以上(含2名)对现场进行检查,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并签字,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当场签字确认。
(三)审核意见
1.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2.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2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管科或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