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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

时间:2015-01-21 14:21 作者:admin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3号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 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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