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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时间:2016-02-08 10:36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地点应标示明显、清楚。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冷冻库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常温库总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阴凉库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冷藏库或冷冻库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能够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各类区域、各类品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 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区县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兽用生物制品连锁经营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有多家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常温库总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阴凉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冷藏库或冷冻库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干燥、光洁,门、窗结构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需要校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验。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货架、柜台、陈列柜;
  (二)适宜的避光、通风、防火和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经营的兽药中有需要避光和控温陈列的,应具有符合兽药陈列条件要求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控制设施、设备和监控仪表;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环境和人员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
  (六)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兽药管理法规、人员职责和分工、明示服务公约、质量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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