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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38-1-05)

时间:2016-04-12 10:03 作者:冷联 点击:

38-1-05_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发布时间:2009-08-10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编号:38-1-05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初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 第五条、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七条)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5.《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 第九条)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7.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8.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

9.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10.《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11. 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

12.《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5号)

13.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京药监市〔2005〕37号)

14.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药监市[2009]89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由企业所在地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1.《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自查报告(应报告企业变动情况:注册、仓库、设施、设备、人员等;实际经营和应当核减的经营项目以及需要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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