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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38-1-05)(3)

时间:2016-04-12 10:03 作者:冷联 点击: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一)材料初审

核对企业申请换发许可项目,除经营范围一项可以减少外,其余项目应与原许可项目内容相同。

(二)现场检查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换证标准对企业现场进行审查。

凡涉及特殊药品的,除符合上述标准外,还应符合《特殊管理药品现场验收标准》。

(三)初审意见

出具初审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安全监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初审

一般管理药品,由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初审: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还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

3.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冷藏运输装置和设备;

4.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北京市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并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药品安全追溯系统;

5.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6.凡申请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疫苗经营范围的对企业人员、设施设备还应符合换证标准规定的条件。

特殊管理药品,由安全监管科审核人员初审:

核准特殊管理药品经营范围,除符合一般管理药品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药品仓库内设有特殊管理药品专用库(柜),基本设施及安全监控系统设置与所储存药品类别相适应,储存面积及条件与所经营规模和品种要求相适应;

2.建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管理特殊管理药品经营活动,组织机构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运转顺畅,能有效保证药品质量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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